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077号(财税金融类011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社函[2020]第25号 2020-09-22 陈海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微民营企业给予帮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补贴和费用减免措施的建议 为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相关部门出台实施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缴费、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鼓励减免或延期收取房租等一系列政策。 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方面。财政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出台《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明确规定:2020年2-12月,免征全国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省份2020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方面。财政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全面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全力做好保居民就业工作。一是给予稳岗返还补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二是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三是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此外,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也可享受普惠性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各项补贴。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就业补助资金547亿元,指导地方统筹用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资金,地方财政也加大投入力度,确保上述各项政策落实落地。 鼓励减免或延期收取房租方面。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明确提出加大政策力度,通过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等措施,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对承租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三个月房租;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鼓励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租。政策出台后,有关部门积极推动落实租金减免政策,跟踪评估政策执行效果,支持相关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工会经费方面。2019年,全国总工会印发了《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19]32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的支持政策。因此,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 二、关于出台税收方面优惠政策的建议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行增值税政策明确,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2020年以来,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又出台了一系列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自2020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增值税采取环环征收、道道抵扣的征收方式,纳税人外购货物、服务而支付的增值税可在计算其应纳税额时抵扣。如果对企业出台增值税返还政策,该企业在自身少交税的情况下,还可按适用税率为下游企业提供可抵扣的进项税,存在制度性漏洞,虚开发票、偷漏税的风险很大。近年来,国家在逐步清理规范此类政策,不宜再新出台增值税返还政策。 三、关于加大金融机构对中小微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的建议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创新货币政策工具,营造良好货币金融环境,强化监管引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推出有利于中小微民营企业的金融产品方面。一是积极推进“信易贷”等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运行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广泛归集与融资授信密切相关的纳税、社保、住房公积金、水电气费等企业信用信息,同金融机构充分共享,降低金融机构尽职调查成本,改善银企信息不对称。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0年7月底,依托平台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信易贷”总规模突破4000亿元。二是激励银行机构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号)、《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48号)、《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等文件,指导商业银行根据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设计个性化产品满足企业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合理设置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研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产品;设置对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产品及服务创新等评价指标,充分发挥监管评价的导向作用。农业银行、华夏银行、浙商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出小微企业“连贷通”、“年审贷”、“三年贷”等创新产品,有利于中小微民营企业的金融产品进一步丰富。 降低企业贷款成本方面。一是引导企业贷款实际利率显著下行。2020年2月、4月,人民银行引导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和5年期以上LPR两次下降,分别累计降低30个基点和15个基点。银保监会积极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以LPR形成机制为基础,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引导大型银行发挥带头作用,督促使用支小再贷款、政策性银行转贷款等低成本资金的中小银行合理控制利率水平。2020年上半年新发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5.94%,较2019年全年水平下降0.76个百分点。二是引导金融机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截至2020年7月底,先后实施1次全面降准、2次定向降准,累计释放长期资金1.75万亿元;出台3000亿元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分两次增加1.5万亿再贷款再贴现额度,支持中小银行以优惠利率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要求国有大行2020年上半年优惠利率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30%。三是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银保监会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规范融资各环节收费行为及收费管理,明确提出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等要求;印发《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7号),将不合理收费或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抬高企业融资综合成本作为检查重点,建立监管高压线,震慑和警示违规涉企收费行为。 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方面。2020年3月,银保监会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推动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2020年6月,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明确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再延长至2021年3月底,对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对其他困难企业协商延期。 减免企业金融服务费用方面。人民银行印发《关于优化支付服务支持复工复产促进消费扩容提质的通知》(银办发[2020]46号),明确鼓励银行、支付机构立足商业可持续原则,对客户实行转账、提现、账户管理、短信通知等支付服务收费阶段性优惠,减少企业转账等费用负担,努力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支付环境。 企业贷款利息减免方面。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信贷业务由借贷双方依照合同约定,确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还本付息义务。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中小微企业确有还款困难的,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由金融机构和企业充分沟通、平等协商,有效运用展期、续贷等手段,推进企业债务重组。 我们将结合您所提建议,切实落实好相关帮扶政策,支持中小微民营企业渡过难关。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010-68551486 财政部 2020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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