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河北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改革发展局,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授权,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我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明确如下: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后,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可被认定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按《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1年9月2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