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绍: 某海运公司为国有企业,从事海上货运业务,注册资本2000万元。2001年度运输收入为2364.663562万元,利润总额为172.955929万元。 2002年1月,该市地税稽查局对该公司进行专项稽查,发现该公司在开具的运输发票内单独注明的劳务费收入并未计入运输收入缴纳营业税,而是将劳务费收入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在支付给船员劳务费时从“其他应付款”科目中转出。稽查人员通过对运输发票及记账凭证稽查核实,发现该企业2001年1月至2001年6月共发生这类劳务费146.512844万元。 2.案情分析及税务处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而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因此,该公司所收取的劳务费应并入运输收入缴纳营业税。该企业不按财务会计制度正确核算收入,将大量的劳务费收入挂在往来账上加以隐瞒不申报纳税,偷税动机十分明显,其行为属于偷税行为。除应补缴营业税43953.85元(1465128.44元×3%)外,还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该企业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 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将2001年1月至2001年6月收取的劳务费收入补记运输收入,并冲减错账: 借:其他应付款 1465128.44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465128.44 (2)补提应交的营业税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此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3953.8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3953.85 (3)缴纳税款和罚款: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营业税 43953.85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21976.93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6593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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