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1998]391号 1998-11-04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汇总(合并)纳税的管理范围凡由总机构或集团公司统一汇总(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和企业属汇总(合并)纳税的管理范围,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27号)文件和本补充规定,履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有关纳税事项。对不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就地征税。 二、汇总(合并)纳税申报管理 (一)对总机构在省外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金融保险企业、铁路、邮电、民航及有关企业集团等所属的成员企业,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1、季度申报县级成员企业、地州市级成员企业和省级成员企业,应分别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30日内和45日内,分别向所在地县级国税机关、地州市级国税机关和省国税局报送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并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2、年度申报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实行逐级汇总(合并)制度。具体申报程序及审核按总局规定执行,对受理申报的国税机关作如下明确:(1)年度终了后45日内,成员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年度终了2个月内,地、州、市级成员企业应向所在地、州、市级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地、州、市级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应根据其下属成员企业和本部的申报表汇总填制,如果存在统筹调整的项目,需单独列附表反映。 (3)年度终了3个月内,省级成员企业应向省国税局报送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附成员企业的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对在我省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成员企业,同时又没有地、州、市级或省级管理机构的成员企业,应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将县级国税机关签章后的申报表抄报所在地地、州、市级国税机关和省国税局。 (二)总机构在昆明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省电力公司等企业,其所属成员企业季度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与上述在省外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规定一致。汇缴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应将逐级上报汇总(合并)的纳税申报表(含本级),并附本级的纳税申报表、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报表,报送省国税局进行逻辑审核,并填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审核通知单》(式样见附件)。昆明市主管国税机关依据省局签字盖章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审核通知单》及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办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总纳税情况反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汇缴企业应当在年度终了6个月内,根据各成员企业的纳税情况填制《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以下简称反馈单),并经主管申报的国税机关审核签章后,逐级反馈给各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反馈单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统一到省国税局领购。 上述规定中,所得税申报表的受理、审核、签字、盖章和反馈单的分解、签章、由所得税管理部门或税政管理部门办理。 本通知自199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起实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1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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