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1999]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3-19
摘要:各地、市、县国税局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税局有关规定严格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管理,按照自治区国税局桂国税发[1996]247号文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坚决杜绝越权审批、先斩后奏的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1999]61号       1999-03-19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这项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全区税收任务的完成,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成果,为此,自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我区一直很重视这项工作,多次布置对企业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检查核实,并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的若干规定》(桂国税发[1996]247号),规范了我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管理。从去年调查情况看,我区大部分地、市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总的情况是好的,基本上做到审批规范、档案健全、微机管理、按时统计上报抵扣进度,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些地、市、县国税局仍存在越权审批抵扣的行为;二是个别地、市、县国税局没有完全按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和微机管理,微机管理数据不能及时录入、调整,上报数据不够准确;三是个别地、市国税局由于内部机构改革等原因在档案移交过程中造成资料丢失,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档案管理资料不全,有漏户或数据错误的情况等。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2号文件规定,今年是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最后一年,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为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县国税局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税局有关规定严格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管理,按照自治区国税局桂国税发[1996]247号文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坚决杜绝越权审批、先斩后奏的行为。

  (一)纳税人每季度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报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批;1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30万元以上的,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对尚有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企业,如缴纳以前年度欠税确有困难的,在确保今年税收收入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可采取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欠税的办法,审批权限仍按上述第(一)点执行。

  (三)对违反审批抵扣权限越权审批和先斩后奏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对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抵扣部分税务部门不予认可,并按偷税论处。

  二、各地在审批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时,要严格对照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档案资料,严格审核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审批表》中19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累计抵扣数。对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未按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或核实手续不全、档案材料不齐的,一律不予抵扣。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国税局桂国税发[1996]247号和桂国税发[1998]245号文件的规定,切实做好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数据的收集、录入、统计上报工作。各地、市国税局必须于每季度结束后的20日内将上季度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及计算机档案数据软盘报送自治区国税局流转税处。各地上报《进度表》的数据必须与计算机档案数据一致。

  四、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清理核实工作,严格核实基数,严肃查处虚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骗抵增值税的行为。鉴于1998年7月正日以后部分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已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及个别地、市对本地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余额数、已抵扣情况等仍未能全面掌握的实际情况,自治区国税局决定,在去年调查的基础上,结合今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从4月1日起对全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继续进行进一步地清理核实。

  具体要求:

  (一)清理核实的企业为1998年底未抵扣完19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三资企业除外)。对1998年年底前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和已抵扣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企业,由各地、市、县国税局核实。

  (二)时间安排。4月1日至10日为企业自核阶段,4月11日至25日为主管税务机关、县国税局审核阶段,4月26日至30日为地、市国税局审核、汇总阶段。

  (三)方法、步骤。

  1、各地、市、县国税局领导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具体负责,绝对保证上报的数据真实、准确。从今年起,企业申请抵扣存货已征税款,以这次清理核实上报的数据为准,凡有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

  2、在企业自核阶段,企业要对照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档案资料(包括税务机关对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核实的资料、审批抵扣文件、企业“待摊费用”帐、年度财务报表等)如实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情况表》(下称《情况表》,见附表一),并于4月10日前将《情况表》及上述档案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3、主管税务机关、县(市)国税局对企业填报的《情况表》及有关资料,要对照企业原存在税务机关的档案资料、计算机档案数据等逐项进行审查核实,如发现企业报的数据与税务机关档案数据不符,应查明原因并按核实后的数字进行调整。县(市)国税局审核盖章后于4月25日前将《情况表》和计算机档案数据盘一起报送地、市国税局;地、市国税局对《情况表》和数据盘数据进行核实,《情况表》的数据与数据盘数据必须一致,并对各县(市)《情况表》汇总后填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二),将各县(市)上报的《情况表》装订成册连同计算机档案数据盘于5月7日前送达自治区国税局流转税处。

  附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情况表(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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