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5]266号 2005-08-05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10]1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己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据了解,目前部分市、县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现根据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工业100万元,商业180万元,下同),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不申请认定,或者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必须按照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国税机关不按规定执行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对小规模纳税人开业后,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次月底前必须按规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不按规定申请认定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处理和执行。对属于应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商贸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的有关规定纳入辅导期管理,切实加强对这类企业的纳税辅导。 三、对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时间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从批准之日的次月1日起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纳税,在此之前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纳税。 四、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各地必须严格加强管理,对确属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处理和执行。 五、对实行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必须在暂认定期满后的次月底前申请办理正式认定手续。 六、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对连续6个月以上零税负申报或负税负申报的一般纳税人,经纳税评估后无正当理由的,应在确认的次月底前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处理和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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