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税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全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2004]281号 2004-11-22 税屋提示——依据赣国税发[2007]1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的有关“定额计税工资标准具体的浮动幅度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自主确定”的规定,为支持企业发展,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由人均月扣除限额800元提高到960元。 江西省国税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税局 2004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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