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检[2003]464号 2003-8-14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评[2005]36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促进税收征管分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检〔2003〕8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程序 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分为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进行评定、公布和管理等项工作环节,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评定。 (一)纳税人申请:凡评定纳税信誉A级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税务机关评定:通过对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纳税申报情况、帐簿凭证管理情况、税款缴纳情况、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政府相关部门、中介机构提供的纳税人信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确定纳税信誉A、B、C、D四个等级。 (三)公布:根据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机构的评定结果,税务机关通过一定途径向社会和有关部门进行公布。 (四)管理:税务机关对获得不同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通过纳税评估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反馈等方式,对不同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的涉税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进行处理,并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等级管理。 二、关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标准 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标准由基础100分和附加4分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分包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对于纳税人能够实现网上申报,取得政府和社会有关部门信用奖励的,在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可获得加分。 良好纳税信誉等级即A级分值自90分以上调整为95分以上(含95分);一般纳税信誉等级即B级分值自60至89分调整为60(含60分)至94分;不良纳税信誉等级即C级自60分以下调整为20(含20分)至60分;分值为20分以下的纳税人为D级纳税信誉。 三、关于A级纳税信誉等级评定 (一)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1.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2.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3.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二)申请纳税信誉A级的企业,以自行申请为原则,须填写《纳税信誉A级申请书》并同时出具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三)中介机构的审定报告应包括的内容:纳税人两个年度的税务登记情况、经营活动情况、账簿设置及管理情况、财务核算情况、地方各税缴纳情况、发票的使用及保管情况和其他有关涉税事项。凡中介机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一经查出,将取消该中介机构的审计资格并向纳税人公布。 (四)纳税信誉等级确定后,应按照要求将别评为A级纳税信誉企业的名单和基本情况上报市局备案。 (五)纳税信誉A级企业证书由市局统一制作,证书编号以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分局为单位,分三个部分共九个数字组成,第一、二位数为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分局的代码(如:东城01);第三至六位数是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年度(如:2003);第七至九位数是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分局本年度评定纳税信誉A级企业的序号(如:001)。 四、关于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公布 获得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企业应向社会公布并进行宣传,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良好信息系统)向全市政府部门公布; (二)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TX861)向社会公布; (三)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分局利用媒体向社会宣传; (四)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款征收系统进行查询; (五)通过北京地方税务公报向社会公布。 五、关于对纳税信誉A级企业的管理 对于获得A级纳税信誉等级企业,在其免除两年税务检查期间,各级税务机关要以纳税评估为主,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为辅,政府部门的信息反馈和涉税举报等社会的监督为补充的工作原则,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加强对A级纳税信誉企业的管理。 六、有效开展纳税信誉B级和C级的评定工作 各单位在开展纳税信誉A级企业评定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纳税信誉B级和C级的评定工作。特别是对C级的评定要结合清缴欠款的工作进行,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纳税信誉C级企业: (一)符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评定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确定C级纳税信誉等级标准的; (二)欠税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且欠税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纳税信誉B级管理。 七、增加纳税信誉D级企业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在我市原有纳税信誉A、B、C等级评定的基础上,增加纳税信誉D级企业评定。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纳税信誉等级,并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TX861)向社会进行公布: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誉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对纳税信誉D级的纳税人,除采取C级纳税人管理措施外,应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八、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反馈 各单位在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过程中应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相互信息反馈,特别是及时与国税、工商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将其作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重要工作环节。 附件: 7.国税发[2003]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八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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