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舟地税函[2008]27号 2008-3-13 定海、普陀地税局,市属各分局、稽查局、相关处室: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和《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发[2007]5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舟山市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浙地税函[2008]89号)文件规定及《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舟办第23号)要求精神,我市本级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城镇地使用税的等级及税额标准
二、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等级具体征收适用范围(见下表):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三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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