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1995]138号 1995-08-0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一、本证明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签发。 二、出具证明时,在日期和骑缝处加盖“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章”。 三、“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章”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刻制,格式为“广东省××县(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章”或者“××市××区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章”,规格与本级局章相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08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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