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资金帐簿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3]234号 2003-06-06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帐簿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新开业的企业,在启用资金帐簿的当天即为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计征印花税。 二、运营中的企业,如果有新增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则登记入帐的当天为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新增的金额计算征收印花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3年06月0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