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取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6]14号 2006-01-12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福建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税前提取2005年总机构管理费的报告》(闽电实财务[2005]9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福建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850万元在税前扣除。集团收取的管理费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出,超过范围和标准的应作纳税调整。当年提取的管理费如有结余的,应并入应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关于申请税前提取2005年总机构管理费的报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