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2006]6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5-22
摘要: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现行税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的办法。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二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必须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范围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6]61号           2006-05-22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现行税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的办法。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二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必须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范围执行。应税所得率的具体比例由市、州局在国税发[2000]38号文件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2001]108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05月2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