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2007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所[2007]13号 2007-07-09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市局《关于调整我市2007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2号)精神,对单位为个人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标准应适时调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单位为个人在规定标准内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2007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与住房公积金一致,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7110元。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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