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国有大企业改革与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辽地税法[1999]48号 1999-03-03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国有大企业改革与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8]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通知》中地方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问题《通知》中地方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通知》中所列举的60户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大企业。 二、关于《通知》中第七条的解释《通知》中第七条企业技术中心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的具体范围,可比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学类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对企业技术中心的科研用房、科研辅助配套用房及配套公用设施(具体范围参照税目注释相关条款掌握)的固定资产投资,产品的开发性试验和中间试验的试验车间、试验室建筑、试验装置、试验场地及供水、供电、供热、通风、电讯等辅助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上述设施建设,不包括行政办公用房和服务生活用房。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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