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06]56号 2006-11-21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10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退税工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为确保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审核的有序开展,各单位在组织户管外贸企业备案货物出口申报时,应通知外贸企业将备案出口货物和非备案出口货物分批次申报。对同一出口单证上既包含备案出口货物又包含非备案出口货物而无法拆分申报批次的,应区分不同关联号进行退税申报。 二、各单位在系统升级前,如已发生有关合同备案货物的出口退税审核,须用红字冲减方法调整原申报审核数据,再利用升级软件重新组织退税申报、审核。 三、请各单位税政、信息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向户管出口企业做好宣传辅导工作,保障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审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11月2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