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税收优惠的通知 深税联发[1995]68号 1995-02-22 各分局: 为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扶持我市福利企业,根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福发[1994]18号文精神及市民政部门审核上报的福利企业材料,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已对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23家福利企业进行重新审核登记。经研究,将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35%以上的深圳市社会福利总公司等16家企业,认定为民政福利企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请各有关分局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5号《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深税发[1994]489号文已转发)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执行。 原深圳市税务局为福利企业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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