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0]451号 2000-09-08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符合条件申请计算机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企业,仍按深国税发[2000]52号通知第二条规定申请办理,主管征收分局审核后,将《申请审核表》按月汇总后,连同其他附报资料一并拟文报市局审批。汇总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软件名称、销售额、应纳增值税、实纳增值税、应退增值税、所属期等。 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OOO年九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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