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办发[2003]19号 2003-05-08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当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4号)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现就防伪税控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局决定推迟防伪税控税务端网络版软件的操作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二、各市应做好新增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并于每月2日前(遇节假日顺延)通过ftp服务器向省局上报总局新修订的《防伪税控系统推行情况月报表》(附后),原《防伪税控系统推行情况月报表》停止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05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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