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计算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返还时如何确定土地开发成本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1998]63号 1998-03-30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返还问题中土地开发成本范围的请示》(南地税报[1998]4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商品房,其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成本如何划分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应列入土地使用权成本的直接费用: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征用及拆迁费用。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费用和按国家规定交纳的其他费用等。 (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费用。 二、应列入建筑物成本的直接费用: (一)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三、应列入共同成本,即不能简单的直接划入土地成本或建筑物成本的间接费用: (一)前期工程费用的一部分。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三通一平”等支出。 (二)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卫生、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三)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四)其他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以及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等。上述费用属于综合性的间接费用,应按比例进行分摊。 应分摊入土地使用权成本的间接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应列入土地使用权成本的直接费用 应分摊入土地使用权成本的间接费用=———————————————————————————×应列入共同成本的间接费用 应列入土地使用权成本的直接费用+应列入建筑物成本的直接费用 四、土地使用权成本二应列入土地使用权成本的直接费用+应分摊入土地使用权成本的间接费用。 对于采取预收销房款销售商品房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项目未峻工,商品房未交付使用前,其土地使用权成本可暂按销售额的15%计算确定,待项目完工后再进行清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8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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