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方证券交易中心收取的会员席位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0]205号 2000-04-30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南方证券交易中心收取的会员席位费征收营业税问题,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批示(财金1223)精神,省局特此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76号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对南方证券交易中心向会员收取的席位费,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向会员收取席位费或取得索取席位费款项凭据的当天。 但鉴于南方证券交易中心将要撤销的实际情况,为便于操作,对南方证券交易中心将要退还给会员的席位费,经你市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属于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5%部分的营业税,可不征收。但对未退还给会员的席位费,应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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