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6]607号 2006-12-20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05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9号)转发给你们,具体的免税手续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2006年防汛专用车和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6]346号)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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