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13]837号 2013-11-28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05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7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后续管理工作,根据我省实际,省国税局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管理 (一)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后,各级国税机关要将税务管理的重点和方法从事前审批转入到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上来。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对纳税人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工作的后续管理和服务措施,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纳税人提出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实际经营行业、项目和规模,核对印制发票票种、版别和数量,并控制每次发票印制数量不超过1年的使用量。 (二)纳税人提出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应提供如下资料: 1.纳税人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报告; 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确认表》(表格式样由各地参照原《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设计印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发票专用章印模; 6.发票式样; 纳税人使用自行开发软件开具电脑版发票的,其开票软件及使用说明书需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管理。 二、关于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印制费结算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印制手续,由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票证管理部门负责,并按《关于冠有企业名称发票实施区域定点印制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0]731号)有关规定执行。印制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由承印企业与用票单位进行结算。 三、关于发票种类代码初始化运维工作 发票种类代码初始化设置工作,暂按现行的冠名发票种类代码初始化运维模式,由各地层报至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设置。待“金税三期”工程上线后,再下放至各地级市票证管理部门负责设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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