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征免税问题的复函 穗地税函[2003]141号 2003-09-12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 你局《关于解决我市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减免税问题的函》及《关于补送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减免税资料的函》(穗容环函[2003]140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及其附征税费 为扶持我市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和平衡税负,经上级税务机关同意,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前,对街道办事处组建的街道环境管理站的环境卫生服务收费从2003年9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暂不征收营业税。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之前已征的税费不予退库。 上述规定仅限于你局辖下的街道环境管理站、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区环境卫生运输车队等单位,不包括其他小区物业公司、清洁服务公司等企业。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局无权减免企业所得税。如纳税人出现亏损,无所得则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仍应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亏损确认手续,否则不能在获利年度税前弥补亏损。 三、关于堤围防护费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市水利局《关于重新明确市区堤围防护费减免政策和审批权限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12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无权减免堤围防护费,有关堤围防护费减免事项请向市水利局提出申请。 四、关于票证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应开具、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9月1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