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转让墓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9]136号 1999-04-06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发[2001]5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07月23日起,本法规停止执行。
接广东省地税局粤地税函[1999]39号文称:对转让墓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称,免征营业税的殡葬服务是指受托专门处理死者遗体及殡仪的业务。转让墓位不属殡葬服务的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对转让墓位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收取的管理费,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4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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