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地税一[2004]105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年薪制单位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5-10
摘要:如因实行年薪制计税办法的单位未报送或虚假报送造成纳税人偷漏个人所得税的,一经查实,其未报送或虚假报送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并按照《征管法》进行处罚,同时取消实行年薪制计税办法单位资格。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年薪制单位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4]105号         2004-05-10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深入,一些地方和企业为加强对本单位有关人员业绩考核,纷纷实行年薪制考核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实行年薪制考核单位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实行年薪制考核办法的单位且能够实行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的,可实行年薪制计税办法;凡未实行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的单位,一律不得实行年薪制计税办法。

  二、凡要求实行年薪制计税办法的单位,应将试行年薪制的有关方案和人员范围报送主管税务备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三、对实行年薪制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清缴,多退少补,即实行年薪制的有关人员平时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在减除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考核收入后,合计基本收入和考核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用公式表示为: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考核收入/12-月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四、实行年薪制计税办法的单位向个人支付的一切应税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不论该个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不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应及时进行申报。如因实行年薪制计税办法的单位未报送或虚假报送造成纳税人偷漏个人所得税的,一经查实,其未报送或虚假报送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并按照《征管法》进行处罚,同时取消实行年薪制计税办法单位资格。

  希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市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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