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9]249号 1999-10-14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清理有关的政策规定,进一步贯彻执行鄂地税发[1998]228号文件精神,坚决纠正此类做法。 此外,从文到之日起停止执行鄂地税发[1995]294号文件第三条“关于取得单位或企业融资、集资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征税问题”的规定。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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