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湘财税[1997]61号 1997-03-12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6]10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文件中第三条补充规定如下:汇总纳税的国有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进行纳税申报,由总行集中进行纳税调整,对纳税申报不实的,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查处,应就地补征企业所得税。请认真执行。 附件:财税字[1996]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0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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