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一[1999]73号 浙国税流[1999]109号 1999-09-06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2号)的有关规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534号文批准,现对我省保险公司新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所取得的保费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具体险种如下: 一、普通人寿险 1、平安购房贷款定期寿险 2、简易人身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 3、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 4、福寿安康保险(98版) 5、独生子女两全保险(98版) 6、个人购房贷款定期人寿保险(98版) 7、88鸿利终身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 8、99鸿福终身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 9、66鸿运A型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 10、66鸿运B型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 二、养老年金保险 1、个人养老保险(A型)(98版利差返还型) 2、个人养老保险(B型)(98版利差返还型) 3、养老金还本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 4、义务兵养老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 5、鸿寿养老金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 三、健康(医疗)保险 1、重大疾病终身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 2、重大疾病定期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9月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