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辽1322刑初274号 发文日期:2021-05-07 建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辽1322刑初274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峰,男,1969年8月6日出生于辽宁省建平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建平县,现住址辽宁省建平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建平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建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建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旺山,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朋,男,1990年6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建平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建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建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陶东辉,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明,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建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建平县。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1月18日被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现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4月11被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毕振华,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娜,女,1997年5月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淑艳,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民,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建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建平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岩,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峰,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现住址辽宁省建平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少伟,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某军,男,1967年7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建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辽宁省建平县,现住址辽宁省建平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赵云刚,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刑诉[2020]284号起诉书、建检公刑追诉[2020]3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周某峰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何某朋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李某明、吴某某娜、韩某民、王某4、秦某2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丽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峰及辩护人杨旺山,被告人何某朋及辩护人陶东辉,被告人李某明及辩护人毕振华,被告人吴某某娜及辩护人刘淑艳,被告人韩某民及辩护人李岩,被告人王某4及辩护人李少伟,被告人秦某2及辩护人赵云刚到庭参加诉讼。经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秋季,被告人周某峰以每套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被告人李某明、吴某某娜、韩某民、王某4、秦某2、周某(另案处理在逃)、秦某1(另案处理)本人办理的企业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对公账户U盾四件套(以下简称“企业营业执照四件套”),并以每套4000元的价格出售。其中秦某1经秦某2介绍将办理的“企业营业执照四件套”出售给周某峰后,周某峰将收购款支付给秦某2。上述“企业营业执照四件套”被他人非法使用,交易金额达数百万元。 2020年3、4月份,被告人周某峰以每套300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人李某明、秦某2、李某1(另案处理)、卢某(另案处理)、王某1(另案处理)、刘某1(另案处理)六人办理的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卡、U盾四件套(以下简称“银行卡四件套”),以每套8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何某朋。上述“银行卡四件套”被他人非法使用。 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何某朋使用微信在互联网上以每套800元至850元的价格大量收购“银行卡四件套”,合计110余套,其中包括被告人周某峰向其出售的“银行卡四件套”,并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2(另案处理)。 被告人周某峰、韩某民、王某4、李某明、秦某2于2020年4月11日被建平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娜于2020年4月23日被建平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何某朋于2020年5月9日被建平县公安局抓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某峰通过实施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收购、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朋通过实施收购、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明、吴某某娜、韩某民、王某4、秦某2非法出售国家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对被告人何某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被告人吴某某娜、韩某民、王某4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李某明判处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秦某2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周某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无辩解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周某峰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某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事实部分辩称其卖给刘某270、80套银行卡,公诉机关指控110套银行卡里面有不能用的,其中有18套没有发货,不能算作交易,还有24套被挂失了不能用,也不能算做交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何某朋认罪认罚,如实向公安机关坦白交待案件情况,为侦查工作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无辩解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明认罪认罚,李某明年岁较高、体弱多病、没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才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银行卡四件套出售挣钱,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明从轻处罚,不判处罚金或少判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某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无辩解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吴某某娜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吴某某娜在本次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韩某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无辩解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韩某民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4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无辩解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4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秦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事实部分辩称其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粮食收购,办公地点在周某峰的门市。其不知道为什么周某峰说把其营业执照卖了,其没收到钱,其子秦某1办理营业执照四件套卖给周某峰后,周某峰给其1700元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秦某2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秋季,被告人周某峰通过手机微信群看到有人发布收购企业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对公账户U盾(以下简称“企业营业执照四件套”)的广告信息,遂以每套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收购了被告人李某明、吴某某娜、韩某民、王某4、周某(另案处理在逃)的企业营业执照四件套,经秦某2介绍以1700元的价格收购了秦某2之子秦某1的企业营业执照四件套(收购款已支付给秦某2),之后均以每套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信息发布人,从中获利12300元。此外,被告人周某峰供述将秦某2的企业营业执照四件套出售给该信息发布人后,对方未支付收购款,其也未支付秦某2相应收购款。 2020年3、4月份,被告人周某峰通过手机微信群看到被告人何某朋发布的收购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卡、U盾银行卡(以下简称“银行卡四件套”)的广告信息,遂以每套300元的价格收购了被告人李某明、秦某2、李某1(另案处理)、卢某(另案处理)、王某1(另案处理)、刘某1(另案处理)六人的银行卡四件套,以每套8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何某朋,从中获利3000元。 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何某朋通过微信在互联网上以每套800元至850元的价格收购70余套的银行卡四件套(包括周某峰出售的银行卡四件套),并以每套售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10500余元。 被告人周某峰于2020年4月11日被建平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何某朋于2020年5月9日被建平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娜于2020年4月23日被建平县公安局抓获,同日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韩某民、李某明、秦某2于2020年4月11日被抓获,同日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4于2020年4月13日被抓获,同日办理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一)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来源于公安机关核查线索发现,各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到案。(二)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某峰处扣押银行卡10张、银行信用卡16张、U盾16个、手机6部、无线POS机终端18个、印章14枚、工商营业执照及副本13份、手写记账本7本、笔记本3本、文件3页;从被告人何某朋处扣押vivo手机2部、银行卡9张、电脑主机箱1台、U盾4个。2020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将vivo手机2部、金立手机1部、荣耀手机1部发还给被告人周某峰的妻子李某1;将刻有“建平县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1个、粉色笔记本1本、工商营业执照及副本共13份、手写记账本7本随案卷移送本院。(三)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户信息,证实被告人秦某22017年11月2日登记注册了建平华良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42019年7月17日登记注册了建平县百和升粮食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某娜2019年8月9日登记注册了建平千丰伟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明2019年6月26日登记注册了建平某网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韩某民2019年7月17日登记注册了建平县智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秦某12019年7月2日登记注册了建平县宏龙农业有限公司,周某2019年8月7日登记注册了建平盈源商贸有限公司。(四)协明查询财产通知书、被告人何某朋尾号7177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熊某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实熊某名下的银行卡曾向被告人何某朋尾号7177的农业银行卡分四次合计汇款人民币6万元。(五)被告人何某朋与“刘大屁股”的QQ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何某朋多次与“刘大屁股”联系售卖建设银行卡四件套,双方联系确认“刘大屁股”已向何某朋汇款8万元,收到70张银行卡,并表示其中3张不能用、3张被挂失。(六)被告人何某朋与周某峰的微信记录,证实被告人何某朋与被告人周某峰微信联系在周某峰处收购了七套(包括周某峰本人)银行卡四件套。(七)建平千丰伟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明细、建平县智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对公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建平某网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公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建平县百和升粮食销售有限公司对公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建平华良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对公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涉案企业营业执照的对公账户交易情况。(八)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周某峰的六部手机、被告人何某朋两部手机、电脑主机箱内的数据进行了提取并形成记录。(九)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周某峰、何某朋、李某明、吴某某娜、韩某民、王某4、秦某2及证人的身份信息情况。 二、证人证言:(一)证人卢某证言,证实2018年周某峰给其办过信用卡。2020年4月初,周某峰打电话说想用其身份信息办银行卡,给其300元的好处费,其同意后,他就开车拉着其和一男、一女到凌源的建设银行,用其三人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其不清楚他用其身份证办没办电话卡,但其身份证2019年11月份曾放在他那几天。办理银行卡的费用是周某峰出的,银行卡他直接拿走了,其不知道银行卡号和手机号。事后他给其120元的红包,又给其一部二手手机。另外两人给了多少其不知道。其不知道周某峰办银行卡干什么用,他没和其说,其感觉他没干好事。(二)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周某峰给其办过信用卡,也给其垫还过信用卡。2020年4月初,周某峰打电话让其和其妻子刘某1去凌源各办一张银行卡和U盾,他刷大额用,每人给300元好处费。其和周某峰,还有两个不认识的人去凌源,周某峰给每人办了一张联通电话卡,电话卡背面写着电话号码,他告诉其办理银行卡预留这个手机号,并接收验证码,银行卡激活了,U盾周某峰不让激活,其把银行卡、U盾、联通电话卡一并给了周某峰。其之前办信用卡总共欠周某峰905元钱,其和妻子办完银行卡,他说再给他305元就算清账了。(三)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2020年4月初,周某峰让其和其丈夫王某1到凌源建设银行各办一张银行卡和U盾,其和周某峰去凌源时,还有两个不认识的人,周某峰让其四人去银行办理银行卡和U盾,他在银行外面等着,其办完后就把信用卡、U盾,还有他之前给的联通电话卡都给他了。回家后王某1说银行卡和U盾卖给周某峰了,每人300元钱,合计600元。其现在知道周某峰用其身份信息办卡,要么是在网上买卖了,要么是干其他非法行为了。(四)证人秦某1证言,证实2019年6、7月份的一天,其父亲秦某2打电话让其去周某峰的店里,帮周某峰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周某峰给其钱。其到店里后,周某峰问其是否缺钱,还让其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银行卡。周某峰带着其和其父亲去了行政审批局二楼办理了建平县宏龙农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其次日把营业执照拿回来,周某峰还刻了公司的公章和财务章,之后又领着其到农业银行办理了公司对公账号农业银行卡和U盾,绑定的手机号是周某峰告诉其的。工商营业执照、印章、银行卡U盾都给周某峰了,他给其父亲1700元钱,其父亲留了1500元,给其200元。(五)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其和周某峰2009年11月份登记结婚,2017年8月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经济没有分开。2020年3月末的一天,周某峰说有人收建设银行卡和U盾,他找几个人去办几套,让其也跟着去办一套卖了,其当时同意了。当天周某峰开车拉着其、秦某2、李某明去凌源,在凌源街里的移动营业部每人办了一张手机卡,在凌源的建设银行每人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了一张银行卡和U盾,办完后就把手机卡、银行卡、U盾都给了周某峰。过了两三天,周某峰让其把其的微信收款二维码给他发过去,其发给他后不久,其微信到账3200元钱,其知道是卖四套银行卡的钱,其就把钱微信转账给周某峰,周某峰又给其转回来几百元,具体多少记不清了。之后他又找人去凌源办卡了,过了几天其微信又进了2400元钱,其把钱都给周某峰了。周某峰办的银行卡绑定的是他自己的手机号,手机总接到2元流水的短信,其问周某峰是怎么回事,他说收银行卡四件套的上家说是刷单,其感觉他们没干好事。后来周某峰被公安机关抓了,其就把银行卡挂失了。其听周某峰说过玩游戏网上刷单,具体不清楚,但肯定是在网络上用。周某峰说银行卡800元一套卖的,卖一套赚几百元钱,卖给谁不知道。其微信昵称“只为你”。(六)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2014年左右,其和何某朋在网上JJ斗地主游戏中认识的,互相加了QQ。他的QQ号记不清了,其QQ号是28×××28,昵称叫“未命名”,其QQ号好久不使用了。何某朋的微信昵称叫“适者生存”,其备注为“三胖子”。其不知道何某朋的真实姓名,其和他没见过面,只是在QQ上视频过。其记得何某朋给其打过电话,其接听后他和其吹牛,其和他聊不来就挂了。其没给他打过电话,他给其打的电话是182××******。其没有别的QQ号,不知道QQ号94×××79、昵称“发发发”是谁的,其没用过。公安机关扣押的OPPOK5手机是其2020年4月末在淘宝买的,之前的OPPOKi手机用了二年,喝酒摔坏被其扔了。其手机号182××××****用了六、七年,另一个手机号180××××****也用了一年多。扣押的手机中2020年4月30日、5月8日何某的未接来电信息都是何某朋打的,其没有接听。熊某是其表弟,其和他没有经济往来,没有他的电话号,其想不起为什么手机中有他的身份证照片了。2019年冬天,熊某来广东惠州,其让他给其办了一张建设银行一类卡、一张手机卡,其在QQ群里把银行卡和手机卡卖了2000元钱。其没使用过熊某名下的其它银行卡。2020年3月底,其和妻子、孩子从深圳坐飞机到沈阳,之后打车去了抚顺望花区其岳父家,其在辽宁逗留了四、五天就回广东了。其没收买过何某朋等人出售银行卡、手机卡、U盾、身份证复印件等四件套。(七)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不认识何某朋和刘某2,没见过他们。2020年3、4月份,传奇游戏网友“大熊”在游戏中联系其,让其帮忙收快递并说收完就直接扔了。其把“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观音镇三溪口丽苑茶坊,电话:181××******,姓名郑某4”的地址发给他。过了一段时间其收到快递寄来的电话卡,“大熊”让用这个电话收快递,其又给了他第二个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观音镇南华街206号,姓名小果”,电话就是他邮寄过来的电话号。其让表哥郑某1帮忙收快递,他收完没拆开就直接送到其家,其把这些快递直接扔了,其不知道里面是什么东西。其没收过别人邮寄的银行卡、U盾、电话卡,也没收过电脑主机箱、音响。其没见过“大熊”,不知他的真实姓名,没有他的联系方式。其玩游戏的手机在深圳被偷了。2020年8月份,没有一辆贵州牌照的白色宝马牌轿车去过其家。(八)证人郑某1证言,证实其不认识何某朋。2020年3、4月份,其帮表弟李某2收过快递,其接收快递的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观音镇三溪口丽苑茶坊,电话181××******,姓名郑某4”。还有一个地址是李某2给的“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观音镇南华街206号,姓名小果,电话131××******”。其收的快递没拆就直接送李某2家了,不知道里面是什么东西,其没收过别人邮寄的银行卡、U盾、电话卡等物品。其收快递的电话卡是李某2给的,欠费后就扔了。李某2经常换电话,他现在外省,具体在哪不知道,2020年8月份回来一次,当时其从他家后门路过见过刘某2等三、四个人在他家,门口还停着一辆“贵”字牌照的白色宝马牌轿车,其不清楚李某2和刘某2是什么关系。(九)证人成某证言,证实2019年8月份,其手里没钱找周某峰想办法借钱,他让其注册公司办理贷款,其到办证大厅办理了营业执照,后期周某峰说办不了贷款,其就把营业执照放他那了,其没有办理对公账户。(十)证人古某1证言,证实刘某2曾在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御景华城二期11栋1805号租住,在此处曾使用三台电脑。(十一)证人郑某2证言,证实其子李某2一般在外地,很少跟其联系,其不认识刘某2,没见过照片上的人。 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一)被告人周某峰供述,证实2017年11月份,其经营久信聚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帮客户申请信用卡、刷卡提现,代偿还信用卡、刷单等,从中赚取手续费。为给客户办信用卡制作了一些假收入证明,并从淘宝购买了四枚假印章,现在除了“建平县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印章外,余下的都扔了。这些印章没有用于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四件套等行为。2019年秋季,其在微信群看见有人发广告以每套4000元的价格收购企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及U盾、手机卡四件套,其加他的微信问他收四件套干什么用,他说刷流水做贷款,其就明白他可能是用来洗钱、转移赃款。其的很多客户有不良记录办不了贷款,其和他们说办营业执照四件套能得2000元,问他们干不干,他们都同意了。其就让他们或带着他们去建平县行政审批大厅二楼找代办营业执照的人办理营业执照,办一个营业执照其微信给代办的人200元钱。代办的人负责整理材料,材料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制度申请报表等。领取执照后去东环岛三原色美术工作室刻公章,办手机卡,再去银行办理对公账户。客户把这些东西办好后都给其,其微信联系收购四件套的人,按照他发的地址把四件套快递到广东深圳。对方收货后微信给其4000元,其微信给客户2000元,其赚2000元。其一共卖了七套营业执照,办理营业执照的分别是韩某民、秦某1、李某明、王某4、吴某某娜、周某、秦某2。其没和他们说办理四件套干什么用,他们也没问。其知道对方收四件套肯定是干违法的事,但具体干啥不知道。其经常使用的两个微信,昵称叫“久信聚富”和“天意”。收购四件套的微信群已经解散了,收四件套的人最后骗了秦某2的四件套后把其拉黑了,其现在找不到他的微信号了。此外,其还给王某2、张某、成某办过企业营业执照,但他们没办对公账户,把营业执照扔其处了。韩某民注册了建平县智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秦某1注册了建平县宏龙农业有限公司,王某4注册了建平县百和升粮食销售有限公司,吴某某娜注册了建平县千丰伟商贸有限公司,秦某2注册了建平华良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李某明和周某注册营业执照的名字记不清了。其大多是通过微信将2000元支付给他们的,周某是张吉鹏介绍来的,其把钱转给张吉鹏了。秦某2的2000元钱没有给他,其被骗了就没给他钱,其以前给秦某2还信用卡、充话费,他欠其钱,所以他也没和其要。吴某某娜是王某4介绍来的,她的2000元钱其可能给了王某4。秦某1的2000元钱给了秦某2。2020年3月末的一天,“河北收货”的群主发消息收购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卡、U盾四件套,每套800元。其开车拉着秦某2、李某明到凌源市移动公司,每人办了一张电话卡,又到凌源的建设银行,每人办了一张一类银行卡和U盾。办完回到建平县,其用顺丰快递把三套银行卡、U盾、手机卡、身份证复印件寄走了。对方过两天验货能正常使用,给其微信转了2400元,其给秦某2、李某明每人300元。2020年4月初,其又拉着卢某、王某3、刘某1去凌源办了银行卡四件套,对方验收后给其妻子李某1的微信转了2400元,其给卢某300元,王某3、刘某1欠其钱,其直接把600元留下顶欠款了。此外,其妻子李某1也办了建设银行卡四件套,其卖给“河北收货”了,“河北收货”给其妻子的微信转的账。(二)被告人何某朋供述,证实其和“刘大屁股”是通过棋牌APP游戏认识的,2019年其有他微信,后来他把其微信删除了,他的微信其记不清了,他的QQ号是94×××79,昵称是“发发发”,其手机备注是“刘大屁股”,他手机号码是182××××****、180××××****,平时很少打电话,他不让其给他打电话,都是通过QQ联系业务。2020年3月中旬,“刘大屁股”用手机号180××××****给其187××××****的手机号打电话,让其替他收建设银行卡四件套,每套给其1000元钱,其问他干什么用,他说跟其说了其也不懂,就是网络上跑分,其看能挣钱就同意了。其在微信群里发布收购银行卡四件套的信息并建立了微信群,其前后建过三、四个群,群内最多的时候有40多人。其开始收建设银行卡四件套时就和“刘大屁股”说没有本钱,都是他先给其银行卡账户里汇钱,每次5000元、1万元、2万元不等,他前后给其汇了大约11万元左右,其拿着他的钱收购银行卡四件套。“刘大屁股”把大部分钱都直接汇到其尾号7177的农业银行卡上,后来其怕出事就用从微信群里买的蔡士涛的尾号2714兴业银行卡,“刘大屁股”往这张卡上转过一次钱。银行卡四件套都是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的,最开始把四件套放到小白塑料袋里直接邮寄,后来“刘大屁股”说这么邮寄怕出事,让其在淘宝上买主机箱和音响,把银行卡四件套塞主机箱或者音响里邮寄。邮寄地址有“四川省宜宾市徐州区观音镇南华街206号,收件人小果,手机131××××****”和“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观音镇口丽苑茶坊,收件人郑某4,手机181××××****”。其给他邮寄寄件人都写刘先生,手机131××××****。其给中介人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大街新苑路燕都金地城蜂巢专柜刘先生收”和“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大街新苑路燕鑫城小区蜂巢专柜刘先生收”。电话131××******、131××××****。其用微信小号或者银行卡给中介人转账结算,微信昵称“假如”,银行卡是蔡士涛的2714兴业银行卡。其专门收货用的微信昵称“王思敏”,其生活用的微信昵称“适者生存”。其QQ号是83×××08,昵称“三十年后”。其对微信昵称“不忘初心”印象挺深,他以前的微信名叫“天意”,一共给其邮寄过两次,每套800元。第一次邮寄四套,办理人有秦某2、李某明、李某1、周某峰。第二次邮寄三套,办理人有刘某1、卢某、王某1。还有大部分人的信息在其的台式电脑里。其只有“刘大屁股”一个上家,一共收购了二十多天,“刘大屁股”不要了,其就不收了。其在网上共向“刘大屁股”倒卖了110多套建设银行的银行卡,每套800元至850元价格收购,1000元的价格卖给“刘大屁股”,正常能挣15000多元,但其有很多套都没结账,其中有42套邮寄给“刘大屁股”,他没收货,这些银行卡都被开卡人注销了,“刘大屁股”也没给其钱。还有28套被开卡人挂失了,还把卡上的钱取走了,这些损失都由其承担了,其没赚到什么钱。到最后真正使用的只有十几套。现其手里还有三套挂失的银行卡。其有两部手机都是vivo的,一部白色的、一部黑色的,手机号133××××****、133××××****、187××××****是其名下的,131开头的是随便买的。其平时收货用的手机号是133××××****、133××××****、131开头的。其和刘某2有过语音通话,QQ聊天也有语音聊天,通过他的声音可以辨认出跟其在QQ上聊天的人就是刘某2。其二人很长时间不联系了。其二人在QQ聊天时,他曾经提到过2020年4月份曾经来过沈阳,当时其要去找他,他不让。其手机接收短信只能看见到账多少钱,看不见谁给其打的,所以其不知道刘某2用谁的银行卡、用什么方式给其打钱。其不认识贵州的熊某。从其家扣押的9张银行卡,没有U盾的都是其的,有U盾的是从别人手中收的,收后试了不能用,这些银行卡就一直在其家放着,其也没给他们钱。(三)被告人李某明供述,证实2019年7月份,其和周某峰说其现在没有钱,看报纸上有用营业执照办贷款的,周某峰让其办营业执照,他给其2000元钱,当时秦某2也在,其三人就去办理了营业执照,刻了三枚公章,又到农业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和U盾,办理完周某峰就给其2000元现金。秦某2没有工作,一般都在周某峰那里呆着,秦某2也办理了营业执照。2020年3月末,其和周某峰、秦某2去凌源市,在一家移动公司每人办了一张手机卡,又到建设银行每人办了一张带盾的银行卡。其把电话卡、银行卡都给了周某峰,他微信给其300元钱。周某峰应该是干违法犯罪的事情,应该是通过网上处理的。(四)被告人吴某某娜供述,证实2019年7、8月份,其在建平县其对象王恩博家呆了两个月,没事就和王恩博的父亲王某4在周某峰的店里,周某峰说办一套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一张电话卡可以卖2000元钱,其当时没有工作也缺钱就同意了。其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联通电话卡、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农业银行卡和U盾,其把这些都给了周某峰,周某峰给王某4微信转账2000元钱。王某4给其微信转账1500元。(五)被告人韩某民供述,其和周某峰很早就认识。2019年7月份前后,周某峰打电话说用其个人信息办理营业执照卖到广东深圳,给其2000元的好处费。其同意后,他带其办理了智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对公账户、U盾、电话卡。这些东西给他后,他微信给其500元,又给其三箱辽河酒。(六)被告人王某4供述,证实周某峰说办一套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公章、手机卡给其2000元钱,其就同意了。其将办理的佰和升粮食销售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手机卡给周某峰后,他给其2000元。另外,吴某某娜当时和其子处朋友,其也介绍她卖给周某峰一套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他给其2000元钱,其给了吴某某娜1500元。(七)被告人秦某2供述,证实2019年7、8月份,其在周某峰经营的辽河源酒业门市呆着,周某峰让其办一套对公账户,给其2000元好处费,其手里缺钱就答应了。其先办理了建平华良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二十多天后又办理了对公账户和U盾,办完后其把东西都给了周某峰,之后的事其就不知道了。周某峰没给其钱,其欠他1000多元钱,都是日常生活零花借的,所以不太好意思找他要钱。周某峰说有人往对公账户里打钱,不是犯法的事,用些日子就不用了。过了几天,周某峰说还想找人办对公账户,还是办一套2000元好处费。其就想让其子秦某1也办一套,当时其有事走了,等其回来他们都办完了。过了几天,周某峰说要给秦某1钱,其说给其就行,周某峰给其1700元钱,其留了1500元,给了秦某1200元。2020年4月5、6日的上午,周某峰说办一套银行卡给其300元好处费,其同意后,他开车拉其到凌源市移动公司办了一张手机卡,到建设银行办了一张储蓄卡和一个配套的U盾,这些东西都给周某峰后,他过了两天给其300元现金。周某峰没说干什么用,其也没问。其不知道自己办理的对公账户和银行卡都干什么了,也不知道有多少银行流水。 四、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何某朋与刘某2互相进行了辨认。 五、电子数据光盘,证实被告人周某峰手机数据情况,被告人何某朋电脑、手机数据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峰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七套,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其为他人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六张,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周某峰应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朋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70余套,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李某明、吴某某娜、韩某民、王某4、秦某2非法出售国家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其行为均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指控被告人周某峰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情节严重,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其指控被告人何某朋将收购的110套银行卡全部卖给刘某2,证据不足。被告人何某朋是通过网络与上家联系、以快递的方式邮寄银行卡,现除何某朋供述其QQ账号中自行标注的“刘大屁股”是刘某2外,无其他证据证实与何某朋QQ联系的是刘某2,何某朋持有的银行卡收取的汇款是刘某2所汇。何某朋供述其收购的110套银行卡有40余套未能全部完成交易,佐证何某朋QQ聊天与“刘大屁股”确认汇款8万元,收取70套银行卡的记录,本院认定被告人何某朋收买、向他人非法提供信用卡为70余套。被告人周某峰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朋虽有辩解,但仍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明、吴某某娜、韩某民、王某4、秦某2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各辩护人对各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某娜的辩护人对吴某某娜应属从犯的辩护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峰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何某朋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9日起至2024年5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秦某2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某明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吴某某娜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韩某民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王某4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 八、依法没收被告人周某峰违法所得15300元,没收被告人何某朋违法所得10500元,没收被告人秦某2违法所得1700元,没收被告人李某明违法所得2000元,没收被告人吴某某娜违法所得2000元,没收被告人韩某民违法所得2000元,没收被告人王某4违法所得2000元,均上缴国库。 九、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周某峰的华为noto8手机、华为mate20x手机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何某朋的vivoS5手机、vivoX21uda手机、电脑主机箱予以没收。 十、随案移送的建平县宏龙农业有限公司(主本、副本号1-1)、建平华良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副本号2-2)、建平县智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主本、副本号1-1)、建平县百和升粮食销售有限公司(副本号2-2)的营业执照均予以没收;刻有“建平县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违法印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李 岩 人民陪审员 李德林 人民陪审员 阮文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 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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