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加工和销售珠宝玉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8]43号 2008-1-18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加工和销售珠宝玉石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86号),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加工、销售珠宝玉石的纳税人应按现行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规定办理认定手续。凡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应依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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