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国税发[2003]83号”和“国税发[2006]31号”文件,是不是可以理解为2004—2005年的维修基金提取数不能税前扣除,2006年以后只能在将维修基金移交房管局时才能扣除,提取时同样不能扣除? 请参照最新文件: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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