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39号建议的答复 分类:C 庆阳市代表团: 贵团提出的《关于请求提高我省煤炭资源税税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煤炭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我省现行煤炭资源税原矿、选矿税率是统筹考虑全省煤炭资源品位、煤炭开采成本、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市(州)政府、煤炭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要求遵循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确定的。煤炭资源税税率经2020年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9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同步实施。 按照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我厅将会同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煤炭资源税政策调研评估工作,结合全省煤炭资源的储量、品位、开采条件、开采成本,以及对生态环境影响等因素,参照周边省份煤炭资源禀赋、税率等情况,充分考虑煤炭企业税费负担,按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宗旨,对煤炭资源税税率的调整提出意见建议,按程序报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审定。 感谢贵团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甘肃省财政厅 2023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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