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教育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市教发[2018]164号 2018-12-19 各区县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税务局、各市属民办教育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陕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等政策法规,市教育局会同市人社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拟定了《关于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安市教育局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编办 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 西安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19日 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陕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职业中学、非学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四条 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继续办学或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五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且符合《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在原登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应依法向所在地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 第七条 继续选择非营利性办学的民办学校应修改的章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党的建设; (二)学校法人属性:非营利性法人; (三)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 (四)学校终止退出办学,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报原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属于同一法人在主体存续期间法人类别的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材料。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提供《关于变更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申请》《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关于变更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决议》《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关于变更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方案》《营利性民办学校股东名单》及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清算、确权和缴纳税费。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民办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聘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开展清产核资,按照举办者投入、国有资产、社会捐赠三个类别,经有关部门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缴纳相关税费,并形成《清产核资报告》。 (三)办学许可。审批机关审核后,核发载明“营利性”的新《办学许可证》。 (四)注销登记。现有民办学校依法将经确权的财产转移到新登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向原登记机关就非营利民办学校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其权利义务由重新登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和承担。 (五)工商登记。民办学校根据《清产核资报告》所确认的自有资产,到辖区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 现有民办学校包含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且申请将学校非义务教育部分变更为营利性学校的,须将学校按照营利和非营利分割为两个独立法人单位,对学校机构、财产进行重新分割,章程重新修订,且须分别符合相应层次学校设置条件,分别申请办学许可证和登记。否则,应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十条 现有民办学校申请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资产的,应依法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等。 第十一条 现有民办学校使用国有资产、捐赠资产以及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办学的,不应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十二条 资产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减免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 第十三条 现有民办学校重新登记过渡期限至2022年9月1日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人社局、西安市编办、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20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则: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后设立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按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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