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字[2024]4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军区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6-23
摘要:编兵单位持有效凭证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享受以下生产经营扶持激励政策,具体由各级政府、军事机关,各相关企业结合实际制定:用于开展武装工作的经费,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军区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政字〔2024〕49号                  2024-06-23

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军分区(警备区):

  现将《河北省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军区

2024年6月23日

河北省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工作,根据《民兵政治工作规定》《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河北省“十四五”时期民兵建设发展计划》等规定,结合河北省民兵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河北省民兵组织在编民兵,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编兵单位)。民兵和编兵单位依据有效凭证享受优待和权益保障,其中基干民兵有效凭证为河北省基干民兵证,普通民兵有效凭证为优待编组证明,编兵单位有效凭证为优待证明。

  第三条 基干民兵凭有效凭证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优先服务。相应单位、机构、场所应当设置基干民兵服务窗口或优先服务标识。

  (一)在各公路客运站和民航机场,享受优先购票、值机、安检等服务,可进入军人候车(候机)区域候车(候机)。

  (二)在省内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时,享受窗口优先挂号、优先取药。

  (三)在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籍服务大厅、车辆管理业务综合服务大厅、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享受优先业务办理和优先就业援助服务。

  (四)倡导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条 民兵凭有效凭证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基干民兵优惠待遇:参观公立博物馆、公立纪念馆、公立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享受免票待遇,参观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名胜古迹、景区,享受门票减免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指导景区结合实际制定;在编组地所属县(市、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享受票价减免等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在省内开设相关服务业务的银行办理基干民兵专属保障卡,享受办(用)卡费用减免、贷款优惠、保险赠送、加油打折等优惠,具体服务条款由各相关银行结合实际制定;在省内开设相关服务业务的通信运营商办理河北民兵专属优惠套餐,享受现用套餐折扣优惠,具体服务条款由各相关通信运营商结合实际制定;参加军事训练、应急力量备勤,以及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期间,可在开设相关服务业务的保险公司购买专属意外伤害保险,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在开设相关服务业务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享受专属优惠,具体服务条款由各保险公司结合实际制定。

  (二)普通民兵优惠待遇:在省内开设相关服务业务的银行享受贷款优惠等,具体服务条款由各相关银行结合实际制定;在省内开设相关服务业务的通信运营商办理河北民兵专属优惠套餐,享受现用套餐折扣优惠,具体服务条款由各相关通信运营商结合实际制定;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期间,可在开设相关服务业务的保险公司购买专属意外伤害保险,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在开设相关服务业务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享受专属优惠,具体服务条款由各保险公司结合实际制定。

  鼓励民办博物馆、景区等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民兵门票减免优惠政策。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为民兵做好下列荣誉激励工作。

  (一)各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每年为行政区域内基干民兵举行出、入队仪式。

  (二)在省军区组织的民兵比武竞赛中获得综合成绩前10名、在军分区(警备区)组织的民兵比武竞赛中获得综合成绩前5名的民兵,应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发放奖金奖品,经费由同级民兵事业费列支。

  (三)民兵参战支前、参加政府或军事机关统一组织的军事训练,执行抢险救灾、维稳制乱、安保警戒、海上维权、联演联训等多样化军事任务表现突出,受到县级以上政府或军事机关通报表扬,本人及其子女符合兵役征集条件的,可在量化审批定兵办法中赋予合理分值。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利用户外公益宣传平台和相关媒体积极宣传民兵和编兵单位先进典型事迹,开展国防教育活动时优先聘请先进基干民兵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

  第六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为民兵做好下列权益保障工作。

  (一)各市、县政府会同同级军事机关,每年春节向本行政区域内基干民兵家庭发慰问信,走访慰问家庭困难民兵,做好民兵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二)民兵参战支前、参加政府或军事机关统一组织的军事训练,执行抢险救灾、维稳制乱、安保警戒、海上维权、联演联训等多样化军事任务,组织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训练补助标准发放补助,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三)民兵参战支前、参加政府或军事机关统一组织的军事训练,执行抢险救灾、维稳制乱、安保警戒、海上维权、联演联训等多样化军事任务期间,编兵单位按规定落实其工资、福利等相关待遇,不得因此解除其人事或劳动关系。

  (四)对于加入民兵组织2周年以上,且表现优秀、受到县级以上政府或军事机关通报表扬的民兵,当遭遇突发性事件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时,所在地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给予帮扶援助。

  第七条 编兵单位持有效凭证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享受以下生产经营扶持激励政策,具体由各级政府、军事机关,各相关企业结合实际制定:

  (一)用于开展武装工作的经费,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武装工作受到县级以上政府或军事机关通报表扬的,享受项目、用地审批优先政策。

  (三)符合银行相关政策的,享受贷款利息优惠、延期、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服务。

  (四)认定为河北省军民融合重点企业(单位)时予以重点考虑。

  (五)武装工作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通报表扬的,编兵单位出资人、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在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时,根据人选的标准条件和结构比例,优先推荐。本人及其子女符合兵役征集条件的,可在量化审批定兵办法中赋予合理分值。

  第八条 河北省民兵及编兵单位有效凭证优先使用纸质凭证,在确保安全保密前提下,逐步过渡到优待卡、手机实名注册和基于互联网认证的电子身份证件等方式。纸质凭证执行下列管理措施。

  (一)《基干民兵证》由河北省军区统一设计、编号、制作,各县级人民武装部负责审核、发放、回收、销毁。

  (二)《基干民兵证》每年审验一次,由编组地县级人民武装部负责,每次审验有效期一年,基干民兵在有效期内享受相关优待和权益保障,证件到期未经审验自动失效。基干民兵出队后应及时将证件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三)基干民兵有违法行为的,取消其基干民兵资格并调整出队,由发证机关收回其《基干民兵证》。

  (四)《基干民兵证》仅限本人使用,使用时需同时出具个人身份证。对涂改、转借他人使用的,由发证机关没收其证件。丢失或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或换新。

  (五)对伪造、变造、骗取《基干民兵证》、优待编组证明、编兵单位优待证明等优待凭证的人员,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六)普通民兵参战支前、参加政府或军事机关统一组织的军事训练,执行抢险救灾、维稳制乱、安保警戒、海上维权、联演联训等多样化军事任务且表现较为优秀的,可申请开具优待编组证明,按照县级人民武装部集中提报申请、军分区(警备区)审批、省军区核准程序进行,核准后由所在行政区域县级人民武装部统一出具,一般在军事任务结束后30日内办理完毕。编组证明要清晰表述普通民兵身份信息,并加盖县级人民武装部公章。

  (七)编兵单位开具优待证明,按照县级人民武装部会同地方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编组人数和企业信用等情况、县级人民武装部集中提报申请、军分区(警备区)审批、省军区核准程序进行。核准后由所在行政区域县级人民武装部统一出具,每年办理一批。优待证明要清晰表述企事业单位基本信息,并加盖县级人民武装部公章。

  第九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的监督执行工作,对因落实不到位引发投诉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河北省军区根据上级政策调整和形势发展,及时组织修订本办法,河北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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