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操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8-24
摘要:为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规范破产企业涉税问题处理,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编制该操作指引,供税务机关、破产企业和破产管理人操作参考,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新规定或不同程序的,从其规定。

  八、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

  【业务概述】

  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办理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需提供资料】

  1.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2.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

  3.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时限】

  按规定时限办理。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提示】

  1.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同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九、税收黑名单撤出

  【业务概述】

  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或管理人就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向主管税务局稽查局提出异议或提起提前撤出的申请,经主管税务局稽查局、市局稽查局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审核确认或审批,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办理依据】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

  【办理资料】

  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

  2.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

  3.破产管理人提交申请的,还需提供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办理时限】

  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及时予以撤出。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局稽查局。

  【办理提示】

  1.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2.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税务登记信息变更

  【业务概述】

  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原因使得纳税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变更信息。

  【办理依据】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需提供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

  4.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报送条件: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的;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免予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

  【办理提示】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十一、税务登记注销

  【业务概述】

  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纳税人申请税务注销的,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注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

  【需提供资料】

  1.《清税申报表》(报送条件: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

  2.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或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复印件。

  3.《发票领用簿》(报送条件:已发过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提供;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4.税务登记证件(包含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其他税务证件)(报送条件:“一照一码”纳税人或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5.营业执照(报送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6.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报送条件: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涉税事宜的)。

  7.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报送条件: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的;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免予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

  【办理时限】

  按流程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提示】

  1.管理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管理人未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印章和账簿、文书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并同时将说明送交人民法院备案。

  3.管理人应当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完结涉税事项。

  4.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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