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操作指引》的通知 榕税发〔2024〕78号 2024-08-05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现将《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5日 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操作指引 序言 为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规范破产企业涉税问题处理,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编制该操作指引,供税务机关、破产企业和破产管理人操作参考,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新规定或不同程序的,从其规定。 一、税费债权申报及确认 【业务概述】 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费债权。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可以拨打属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管理人通知后,应立即开展破产企业欠缴税费的清查核实工作,并在通知的期限内及时、准确申报税收债权。在向管理人申报税费债权时发现破产企业存在未完结稽查案件的,根据稽查案件查办情况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税费债权。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前既有欠税又有多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的,由管理人依法核查。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发现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有纳税义务未申报纳税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及时补充申报债权。 管理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债权不予认可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进行复核。主管税务机关经复核仍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债权计算方式和征收依据等。管理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的异议经审查后仍不予调整的,应当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向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办理依据】 【需提供资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若办税人员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可不提供)。 2.相关破产申报通知文书。 【办理时限】 及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提示】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破产管理人电子税务局注册登录 【业务概述】 破产管理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业务办理税企关联绑定,上传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的裁定书等,申请将破产管理人与破产企业绑定,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管理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企业业务入口登录,以办税员身份线上查询破产企业状态、纳税申报情况、信用登记、欠税情况等相关信息。 破产企业的税务办理工作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由管理人接管后,管理人需同步申请解除破产企业此前办税人员的权限,税务机关应予解决。 【办理依据】 【需提供资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 2.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3.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 【办理地点】 福建省电子税务局。 【办理提示】 具体操作流程可见福建省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南。 三、破产企业涉税信息查询 【业务概述】 管理人可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费)款缴纳和税务行政处罚等涉税(费)信息。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查询,经实名认证的管理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移动办税终端等查询。 【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 【需提供资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复印件。 2.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3.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4.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 【办理时限】 1.自行获取的,即时办结。 2.提出书面申请的,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地点】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 2.通过移动办税终端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身涉税(费)信息。 3. 通过自助办税终端渠道,经过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况、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项办理进度等自身涉税信息。 4.办税服务厅办理。 【办理提示】 1.管理人授权委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符合办理条件的,管理人可在查询涉税信息时,同步办理非正常户认定解除、停业登记等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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