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核电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于2008年对核电企业出台了“先征后退”增值税优惠政策。政策实施12年以来,大大降低了核电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有效缓解了资金流动性问题,有力促进了核电事业发展,我国核电从2008年只占全国累计发电量的2%,增长到2020年占比4.94%。 随着2009年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2016年5月1日起全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及2018年、2019年增值税税率几次下调,核电企业的税收环境发生了一定变化。 同时,国家“十四五”规划也明确提出,我国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有序发展核电。在新背景下,根据财政部要求,近期广东监管局对核电企业增值税政策进行了政策评估。 评估采取数据分析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的形式。 一是向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等部门了解行业发展和规划情况。 二是向省内4家核电企业调研,收集了企业的投资、经营、税负等有关数据并进行分析。 三是与地方财政、税务部门座谈,了解财政、税务等部门在核电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政策调整的意见建议。四是从其他公司取得火电、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的增值税税负情况和盈利水平等指标,与核电企业进行行业比较。 目前,广东监管局已完成初步调研,下一步将综合有关情况,研究提出核电企业增值税政策调整建议,供财政部参考。 来源:财政部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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