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对企业由于投资者的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梳理该文件,主要包含以下两个层次的内容: 2、不得扣除利息的计算方法 通过对上面两个层次内容的梳理,我们知道,要正确计算出企业因投资者出资未到位而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关键是要把握以下两个概念: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概念。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目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和增资时,投资者可以分期出资。具体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比如,老王和老张准备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的贸易有限公司。由于手头资金紧张,出资额无法一步到位。这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他们就可以分期出资,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因此,对于这个50万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老王和老张必须凑足10万元的首期出资款才能把公司设立起来,余额可以在章程中规定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二年后,公司的经营蒸蒸日上,前期50万的注册资本已经到位了。这时,二人想扩大经营规模,准备增资50万,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00万。对于这50万的增资,老王和老张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仍然可以分期出资,但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股东必须缴纳不低于注册资本新增部分20%的出资额,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余额可以在两年内缴足。因此,老李和老王应当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缴纳不低于10万元的出资,余额可以在章程中规定由股东在公司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因此,对于第一个概念中的“规定期限”指的就是在分期出资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应认缴出资额的期限。同时,如果老王和老张在公司的章程中规定,在首次10万的注册资本到位后,后续的30万必须在2009年1月31日前一次性到位。如果在2009年1月31日,实际只到位资金15万,则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足的应缴资本额就是15万(应缴足资本额40万-实际到位资金25万) 对于第二个概念,在确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我们的关键就是要找到一个年度内实收资本保持不变的期间和借款余额保持不变期间的交集。具体如何找,我们将在下面的案例中说明。 案例解析: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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