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用电、用水报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5]221号 1995-10-24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一、用电报装费,是指供电部门为用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而进行统筹建设和改造外部供电工程,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费用(包括贴费、电源建设费,等)。对用电报装费,比照有线电视安装费征税规定办理,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用水报装费,是指供水部门为用户用水而进行统筹建设或安装(包括戾内外新装、扩大、改装、增设)供水设施,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包括水管网费、补偿外管费、管网安装补偿费<又称“城市供水设施改造集资”>、管网维扩费<又称“负荷费”>、水表报装<管网>费,等)。对用水报装费,比照有线电视安装费征税规定办理,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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