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6]23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驻桂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2-27
摘要:对“铁道部所属驻桂单位”使用的货运凭证,除按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之外,其他应税凭证应由凭证书立(领受)人缴纳印花税资金帐薄及营业性帐薄,由柳州铁路局各分局(主管处)向所属单位(见附表)所在市、县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驻桂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的通知[部分废止]

桂地税发[1996]235号      1996-12-27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以下简称“铁道部所属驻桂单位”),在“七五”和“八五”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的期限已到,现就恢复征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铁道部所属驻桂单位”的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应从1996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具体开征日期及事项,另行文通知。

  二、对“铁道部所属驻桂单位”使用的货运凭证,除按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之外,其他应税凭证应由凭证书立(领受)人缴纳印花税资金帐薄及营业性帐薄,由柳州铁路局各分局(主管处)向所属单位(见附表)所在市、县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

  三、“铁道部所属驻桂单位”应按现行税法规定,将使用的车船种类、数量、载重(客)量和用途等及时报送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并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申报缴纳等手续。(修订删除其中“车船使用税”的字样,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

  附件:柳州铁路局所属单位名称及所在地名单.docx

  注:上述各单位均为柳州铁路局运输主业基层单位以及为运输主业设置的工附业单位,由于内部机构体制变动,另行通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