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驻桂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的通知[部分废止] 桂地税发[1996]235号 1996-12-27 税屋提示——
1、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中“车船使用税”字样废止。
2、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中“车船使用税”字样废止。
3、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本法规中“车船使用税”字样废止。
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以下简称“铁道部所属驻桂单位”),在“七五”和“八五”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的期限已到,现就恢复征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铁道部所属驻桂单位”的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应从1996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具体开征日期及事项,另行文通知。 二、对“铁道部所属驻桂单位”使用的货运凭证,除按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之外,其他应税凭证应由凭证书立(领受)人缴纳印花税资金帐薄及营业性帐薄,由柳州铁路局各分局(主管处)向所属单位(见附表)所在市、县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 三、“铁道部所属驻桂单位”应按现行税法规定,将使用的车船种类、数量、载重(客)量和用途等及时报送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并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申报缴纳等手续。(修订删除其中“车船使用税”的字样,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令484号废止车船使用税。) 注:上述各单位均为柳州铁路局运输主业基层单位以及为运输主业设置的工附业单位,由于内部机构体制变动,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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