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1999]9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5-12
摘要:上级拨付的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其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1999]94号             1999-05-12

  税屋提示——
  1.依据豫国税发[2007]28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6日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条款废止。
  2.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转发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几条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上级拨付的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其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二、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额审核、审批的程序、方法按照我省《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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