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0]47号 2000-09-14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分局,省农金改办,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地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分行、直属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管辖分行,省邮政储汇局(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由各中心支行转发):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今年12月1日起,各储蓄机构在给居民储户出具的利息清单中必须含有本通知规定的五项内容。目前,凡给居民储户出具的利息清单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储蓄机构,应按通知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各级国税机关和人民银行及各金融储蓄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和沟通,共同做好规范利息清单的各项工作。税务机关和人民银行要做好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邮政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抓好所属储蓄机构对这项工作的督促和落实。各地在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上级反映,并于2000年12月15日前将执行情况书面分别报省国税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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