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办商贸企业防伪税控系统及CTAIS操作流程》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5]9号 2005-01-20 各区局、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要求,市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新办商贸企业防伪税控系统及CTAIS操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管理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时,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本次发票发售数量: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核定月限量-本次申购票时结存发票数量。 二、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增购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发票已使用完毕,并按照要求预缴税款的,即可审批同意纳税人超限量发票申请,审批时不需纳税人提供其他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每月12日前根据核查结果统一通过总局网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户报告表”模块录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户信息,并将《商贸企业走逃户上报表》报市局复核。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日 新办商贸企业防伪税控系统及CTAIS操作流程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CTAIS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文书受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对符合《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直接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对符合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也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文书办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式手续。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票管理 (一)票种核定。对其他商贸企业,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月限量不超过25份。 CTAIS:1.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岗受理《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情况登记表》(文书采用结果录入方式,不流转审批),CTAIS系统默认开票限额为万元。 2.月购票限量通过《税务行政许可--票种核定申请审批》办理。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行票种核定时,根据审批文书,核定纳税人专有发票月限量为25份,最高持量等于专用发票月限量。 税控系统:主管税务机务机关根据《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情况登记表》以及票种核定文书在对该企业所用的防伪税控开票用金税卡和IC卡发行时,设置发行信息中,将其“开票限额”设为“一万元”;“月购票限量”设为核定月购票限量25份(以下简称核定数量)。 操作流程: 1.在系统管理中的“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企业发行信息管理”菜单中设置企业的发行信息,其中“开票限额”设为“一万元”,“月购票限量”设为核定数量。 2.通过企业发行子系统中“企业发行/初始发行”菜单,对企业的开票金税卡和IC卡发行即可。 (二)发票发售。CTAIS根据“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核定月限量-本次申购票时结存发票数量”公式自动核定企业本次购票数量。CTAIS向企业发售纸质专用发票后,同时在税控系统发票发售子系统向企业发售专用发票电子号码。 (三)发票增购。对商贸企业,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如果企业已领购的25份发票已用完,可在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购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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