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5]101号 2005-06-15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努力减少收 购农业产品企业偷逃增值税问题的发生,按照有关规定,省局在调查研究和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抓好落实。在试行中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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