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6]11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7-17
摘要:为了降低纳税人成本,优化纳税服务,强化户籍管理,经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协商,省局决定,于2006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此次税务登记换证采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税务登记的方式,对同一纳税人共同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6]111号        2006-07-17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全省税务登记换证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换证的方式

  为了降低纳税人成本,优化纳税服务,强化户籍管理,经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协商,省局决定,于2006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此次税务登记换证采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税务登记的方式,对同一纳税人共同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国、地税联合换证工作,原则上按照纳税人所缴纳的流转税主体税种的归属进行,即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凡缴纳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国家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厅办理。联合税务登记的具体方案、工作流程等,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于近期联合制定印发,相关软件经修订完善后也将一并下发使用。

  二、关于税务登记证件

  按照总局规定,税务登记换证后,内、外资企业将使用统一的税务登记证。国税系统所用税务登记证件的正本芯和副本(包括副本芯和副本套),由总局统一纳入集中采购招标印制;正本外框的式样及制作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为此,对我省所需税务登记证件的正本芯和副本,由省局统一组织向总局领购,需用种类及数量,请各市填制《税务登记证件需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于2006年8月1日前报至省局。税务登记证正本外框的式样标准由省局统一确定(见附件2),由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制作。

  在税务登记换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对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核发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的批复》([1993]鲁价涉字第227号)规定,即每套40元,对需增发或补发副本的,每本另收5元;对只需换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内芯的,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已联合向省物价局申请收费标准,待得到批复后将立即转发各地执行;对按照规定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要严格遵循规定的时限和范围进行,并做好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统计工作,填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免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于2006年12月15日前报省局。

  三、关于税务登记表

  此次税务登记换证,总局对《税务登记表》、《扣缴税款登记表》的种类、式样及填制说明进行了统一明确。为尽可能地为纳税人提供便利,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省局已在省局网站http://www.sd-n-tax.gov.cn/纳税服务中心/涉税下载/税务登记类下将《税务登记表》、《扣缴税款登记表》式样及填表说明进行公布,供纳税人下载使用。各地也要积极采取各种途径,如网络公布、税收管理员送表上门等形式,确保纳税人及时取得并正确填制。

  办理税务登记所需纸质《税务登记表》、《扣缴税款登记表》,由市局按照总局确定的统一式样负责印制。

  四、关于税务登记代码

  在税务登记代码编制时,要认真落实《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54号)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82号)的有关规定,注重与地税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就税务登记代码的编制问题取得国、地税之间的共识,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在税务登记换证实施前,要通过与地税共管户信息的比对,及时发现国、地税税务登记代码方面的差异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整。对现辖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与规定的编码规则不符的,要在此次税务登记换证中统一予以调整。

  五、关于开户银行账户账号的登录

  对税务登记换证前已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账号,纳税人应填制《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具体格式详见《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78号),在换证时一次性全部、如实向国税机关书面报告,国税机关应将纳税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账号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对税务登记证件换发后纳税人新开立银行账户的,纳税人及其开户银行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履行其银行账户账号登录的义务。

  六、关于税务登记换证的具体安排

  此次全省税务登记换证,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准备宣传阶段(8月31日前)。税务登记证件需用量统计、组织领购,税务登记正本外框制作发放以及税务登记表印制发放等工作;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实施方案、工作流程的制定和相关软件的修订完善等工作;与地税部门共管户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对税务登记代码进行相应调整;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发动,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见附件4,以下简称“《公告》”),各地可立足本地实际,对《公告》内容作适当调整后发布;税务登记换证前的其它宣传准备工作。

  (二)换证实施阶段(9月1日-11月30日)。按照总局规定的程序实施税务登记换证;强化与工商、地税、质监、统计、银行等部门的交流与配合。结合前期宏观税负调查分析,已摸清税源底数的,要做好后续管理;底数不清的,要结合此次税务登记换证开展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与地税部门联合进行。

  (三)验收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对税务登记换证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验收,各市国家税务局填制《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连同换证工作总结于2006年12月15日前报至省局。

  各地在换证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附件1-3

  1、税务登记证件需用情况统计表

  2、税务登记证正本外框式样标准

  3、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免收情况统计表

  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附件2:

税务登记证正本外框式样标准

  一、外框材料:采用2.2cm×1.2cm型白色铝合金,壁厚1.2cm,铝合金框净重115克左右。

  二、内径规格:37.7cm×26.7cm。

  三、外径规格:42cm×31cm。

  四、纤维板规格:40cm×29cm。

  五、PVC透明片规格:40cm×29cm×0.02cm。

  六、配件:由2个吊环,16枚梅花式螺丝,4枚直角连接垫片组成。

  附件4: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为完善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并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决定,从2006年9月1日起到11月底,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此次税务登记换证采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换发的方式,对同一纳税人共同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联合换证工作,将按照纳税人所缴纳的流转税主体税种的归属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新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内、外资企业将使用统一的税务登记证。

  (一)应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1、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于2006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2、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以及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应当于2006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

  (二)应换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下列纳税人应当于2006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办理换发或新办临时税务登记证: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应换发或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的范围

  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已经办理和应办未办扣缴税款登记的扣缴义务人都应当于2006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主管的地方税务局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填写扣缴义务人登记表。已向税务机关报送过扣缴义务人登记表中有关内容的,可不再填写。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一)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携带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区别所缴纳的流转税主体税种,向主管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换证申请,即: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纳税人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凡缴纳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

  纳税人提交换证申请时,应据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式样和填制说明,可登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sd-n-tax.gov.cn/纳税服务中心/涉税下载/税务登记类”或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dds.gov.cn/纳税服务下载专区/税务表格下载”,选择适用的表式下载打印后,按照填表说明填制,也可到当地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后填制。

  (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述证表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证件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扣缴义务人按以上程序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三、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发放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逾期不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收缴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需要填开发票的,可由税务机关代开。

  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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