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发[2007]334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2-24
摘要: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保险机构在向机动车所有者或管理者销售“交强险”的同时,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三)减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税务机关已批准减税的机动车,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根据减税前的应纳税额扣除依据减税证明中注明的减税幅度计算的减税额确定,计算公式为:

  减税车辆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

  (四)滞纳金计算

  对于纳税人在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以后购买“交强险”的,或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保单中“滞纳金”项目为各年度欠税应加收滞纳金之和

  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

  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当日止。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第九条 保险机构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应按月并于次月20日前,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保险机构在解缴时应当按要求填制《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申报表》、《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申报明细表》(格式见附件二、三),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与代收代缴单位核对无误后,填开税收缴款书,解缴税款。

  第十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代办代收代征手续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每季终了后一个月内按季及时足额地向代收代缴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手续费按4%的标准执行,专项用于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培训等事项。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对于拒绝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或对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纳税人,保险机构应指导纳税人填写《自行缴纳车船税承诺书》,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后,由纳税人自行前往所属地税机关缴纳税款,保险公司在解缴税款时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拒缴车船税且拒绝在《自行缴纳车船税承诺书》上签字的,保险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税机关报告。

  《自行缴纳车船税承诺书》(格式见附件六),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并发各保险公司使用。

  第十二条 对于地方税务机关已经直接征收车船税的机动车,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完税凭证,保险机构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存档备查。

  对于纳税人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牌号等车辆信息的完税凭证。纳税人一次缴纳多辆机动车车船税的,可合并开具一张完税凭证,分行填列每辆机动车的完税情况;也可合并开具一张完税凭证,同时附缴税车辆的明细表,列明每辆缴税机动车的完税情况。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在向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辆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存档备查。

  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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