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发[2007]334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2-24
摘要: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保险机构在向机动车所有者或管理者销售“交强险”的同时,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疆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附件二: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附件三: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明细表

  附件四: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附件五:《完税凭证已开具》专用章

  附件六:自行缴纳车船税承诺书

  附件七:印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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