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疆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附件二: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附件三: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明细表 附件四: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附件五:《完税凭证已开具》专用章 附件六:自行缴纳车船税承诺书 附件七:印制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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