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函[2008]67号 2008-03-24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对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消费税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顺延至4月15日。 二、个人利息储蓄存款所得税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0日。 三、2008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各单位要及时做好通告工作,确保纳税人周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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