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8]125号 2008-05-27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第四条、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废止。 2.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第四条、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省局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对所辖从事石脑油生产或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企业进行调查走访,将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有关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督促企业尽快到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二)了解企业对《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的使用量(3年),于5月30日前上报省局,省局将根据上报情况安排印制。 (三)对文件下发之前购、销企业已发生的业务,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企业尽快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二、各地在具体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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